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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实施SCR脱硝催化剂新标准 加快推广无毒环保催化剂
发布时间:2022-02-08        浏览次数:9        返回列表
      2014年12月21日,山东省环保厅发布了《关于认真执行<山东省选择性催化剂还原(SCR)脱硝催化剂技术要求>地方标准的通知》(鲁环办函[2014]166号),通知旨在从源头控制污染物的产生,避免在烟气氮氧化物污染治理中使用有毒有害脱硝催化剂,导致二次污染,促进环保产业健康发展。
      通知中强调山东省已经批准发布了地方标准《山东省选择性催化还原(SCR)脱硝催化剂技术要求》,该标准在2014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各部门及有关单位务必严格执行。
       根据通知要求,全省有关企业和单位应按照该《技术要求》生产、销售、购买和使用催化还原脱硝催化剂。凡不符合《技术要求》的脱硝催化剂不得再在山东省内生产、销售、再生或处置。《技术要求》实施后购买使用有毒有害脱硝催化剂的企业及单位,各级政府不得予以资金及政策上的支持;《技术要求》实施前已投入使用的有毒有害脱硝催化剂的企业和单位,在脱硝催化剂出现机械损坏或到期更换时,必须更换符合《技术要求》的无毒脱硝催化剂。各企业、单位淘汰下的有毒有害催化剂需由原生产厂家负责回收或交有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山东省各市环保局要加强对生产、销售、使用、再生和处置脱硝催化剂企业和单位的监管,严格防止产生二次污染特别是地下水污染,确保环境安全;凡涉及有毒有害脱硝催化剂的生产、再生、处理处置项目,山东省环保厅及省内各级市环保部门均不予审批。
《山东省选择性催化还原(SCR)脱硝催化剂技术要求》是由山东省质监局和山东省环保厅联合发布的。该标准与传统烟气脱硝催化剂标准的最大不同点是对五氧化二钒含量的限制,新标准明确规定了五氧化二钒不得检出,并规定了催化剂“无毒、无害”的环保要求(环保部环办函[2014]990号要求将钒钛系废烟气脱硝催化剂纳入危险废物管理)。
      目前,山东省已将环境保护纳入到标准化工作中,通过大气污染排放标准制定,清净汽、柴油标准制定与实施,大气污染防治技术标准化等多项标准化手段还原山东蓝天白云“好气质”。截至目前,山东省已经制定实施了21项污染物排放强制性地方标准,14项环保友好型产品标准。其中部分标准体系已经立足于国内外最先进的治污技术,并以超前的要求强化大气环境源头治理,形成了倒逼机制,并得到了环保部门的认可。
       据悉,山东省今年还开展了大气污染防治标准化示范推广项目,将我省拥有完全自主知识产权的烟气脱硝稀土无毒催化剂技术予以推广。据测算,无毒脱硝催化剂标准实施后,每年仅山东省可减少使用钒钛有毒催化剂5万立方米,年可减排氮氧化物约160万吨,直接经济效益可达近20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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